卷十六·前代为监

【宋朝】 洪迈

人臣引古规戒,当近取前代,则事势接,言之者有证,听之者足以监。《诗》曰:“殷监不远,在夏后之世。”《周书》曰:“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又曰:“我不可不监于有殷。”又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周公作《无逸》,称商三宗。汉祖命群臣言吾所以有天下,项氏所以失天下,命陆贾著秦所以失天下。张释之为文帝言秦、汉之间事,秦所以失,汉所以兴。贾山借秦为喻。贾谊请人主引商、周、秦事而观之。魏郑公上书于太宗云:“方隋之未乱,自谓必无乱;方隋之未亡,自谓必无亡。臣愿当今动静以隋为监。”马周云:“炀帝笑齐,魏之失国,今之视炀帝,亦犹炀帝之视齐,魏也。”张玄素谏太宗治洛阳宫曰:“乾阳毕功,隋人解体,恐陛下之过,甚于炀帝。若此役不息,同归于乱耳!”考《诗》、《书》反载及汉、唐诸名臣之论,有国者之龟镜也,议论之臣,宜以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容斋随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