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信近于义

【宋朝】 洪迈

  “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程明道曰:“因恭信而不失其所以亲,近于礼义,故亦可宗。”伊川曰:“因不失于近,亦可尚也。”又曰:“因其近礼义而不失其亲,亦可宗也。况于尽礼义者乎?”范纯父曰:“君子所因者本,而立爱必自亲始,亲亲必及人。故曰因不失其亲。”吕与叔分为三事。谢显道曰:“君师友三者,虽非天属,亦可以亲,舍此三者之外,吾恐不免于谄贱。惟亲不失其所亲,然后可为宗也。”杨中立曰:“信不失义,恭不悖礼,又因不失其亲焉,是亦可宗也。”尹彦明曰:“因其近,虽未足以尽礼义之本,亦不失其所宗尚也。”予窃以谓义与礼之极,多至于不亲,能至于不失其亲,斯为可宗也。然未敢以为是。“可为宗”,馆本作“为可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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