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负剑辟咡

【宋朝】 洪迈

  《曲礼》记童子事曰:“负剑辟咡诏之。”郑氏注云:“负,谓置之于背。剑,谓挟之于旁。辟咡诏之,谓倾头与语。口旁曰咡。”欧阳公作其父《泷冈阡表》云:“回顾乳者剑汝而立于旁。”正用此义。今庐陵石刻由存,衢州所刊《六一集》,已得其真,或者不晓,遂易剑为抱,可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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