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鄱阳学

【宋朝】 洪迈

  鄱阳学在城外东湖之北传以为范文正公作郡守时所创。予考国史,范公以景祐三年乙亥岁四月知饶州,四年十二月,诏自今须藩镇乃得立学,他州勿听。是月,范公移润州。《余襄公集》有《饶州新建州学记》,实起于庆历五年乙酉岁,其郡守曰都官员外郎张君,其略云:“先是郡先圣祠宫栋宇隳剥,前守亦尝相土,而未遑缔治,于是即其基于东湖之北偏而经营之。”浮梁人金君卿郎中作《郡学庄田记》云:“庆历四年,诏郡国立学,时守都官副郎张侯谭始营之,明年学成。”与余公记合。范公在饶时,延君卿置馆舍,使公有意建学,记中岂无一言及之?盖是时公既为执政,去郡十年矣。所谓前守相土者不知何人
孙俊平律师解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常识

孙俊平律师解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常识

对孙俊平律师来说,做一个侠行天下之人是儿时的梦想。除本职工作外,她每年还会办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不计报酬,只为公益。从业10年来,多次被评为被评为“海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容斋随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