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国忌休务
【宋朝】 洪迈
《刑统》载唐大和七年敕:“准令,国忌日唯禁饮酒举乐,至于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釐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其小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起今以后,纵有此类,台府更不要举奏。”《旧唐书》载此事,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男国忌日于私第科决作人,故降此诏。盖唐世国忌休务,正与私忌义等,故虽刑狱亦不决断,谓之不合釐务者此也。今在京百官,唯双忌作假,以其拜跪多,又昼漏已数刻,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视古谊为不同。元微之诗云:“缚遣推囚名御史,狼藉囚徒满田地,明日不推缘国忌。”又可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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