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汉二帝治盗

【宋朝】 洪迈

  汉武帝末年,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上使使者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为匿,以避文法焉。光武时,群盗处处并起。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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