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刘公荣

【宋朝】 洪迈

王戎诣阮籍,时兖州刺吏刘昶字公荣在坐。阮谓王曰:“偶有二斗美酒,当与君共饮。彼公荣者无预焉。”二人交觞酬酢,公荣遂不得一杯,而言语谈戏,三人无异。或有问之者,阮曰:“胜公荣者,不得不与饮酒;不如公荣者,不可不与饮酒;唯公荣可不与饮酒。”此事见戎传,而《世说》为详。又一事云,公荣与人饮酒,杂秽非类,人或讥之,答曰:“胜公荣者,不可不与饮;不如公荣者,亦不可不与饮;是公荣待客如是,费酒多矣,顾不蒙一杯于人乎?东坡诗云:“未许低头拜东野,徒言共饮胜公荣。”盖用前事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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