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相邻证 【宋朝】 桂万荣 丞相刘沆知衡州日,有大姓尹氏欲买邻人田莫能得,邻人老而子幼,乃伪为劵。及邻人死,即逐其子。讼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诉。尹氏出积岁户钞为证,沆曰:若田百顷,户钞岂特收此乎?始为劵时,尝问邻乎?其人多在,可取为证。尹不能对,遂伏罪。 下一篇:宋朝 ▪ 文 ▪ 桂万荣 - 韩参乳医 上一篇:宋朝 ▪ 文 ▪ 桂万荣 - 元膺擒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