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医学著作。一卷。宋·桂万荣撰。刊于1213年。本书载述刑法折狱的一些典型案例。每案皆有四言标题。其中有涉及法医鉴定的内容。现存《四部丛刊续编》影印本。《棠阴比事》是继五代时的《疑狱集》,与宋代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之后,又一部记述诉讼活动的书籍。 桂万荣,史书无传,因此很难查考他的生平事迹。据他在《棠阴比事后序》中所署的职衔,是“朝散大夫、新除直宝章阁、知常德府”,时间是南宋理宗端平元年
汉孙寳为京兆尹,有卖镮馓者今之镮饼也于都市,与一村民相逢,击落皆碎。村民陪认五十枚,卖者坚称三百枚,争至无以证明。公命别买一枚秤之,乃都称碎者纽折分两,卖者乃服。
唐韦皋镇剑南日,有逆旅停止大贾,因病而酖之,隐没其财。公知之。又有北客苏延得病而卒,公使验其簿籍,已被店主易置。公乃寻究经过,密勘于里,属词多不同,遂劾同店者。店主乃认隐欺数千贯,与吏二十余人分之,悉皆得罪。由是剑南无横死之客。
唐吕元膺镇岳阳,因出游,见有丧舆驻道左,男子五人衰服而随。公曰:远葬则侈,近葬则省。此决奸计也。因令搜索之,棺中皆兵刃。曰:欲谋过江掠货,假丧使渡者不疑耳。公令劾之,更有同党数十,已期集彼岸,并擒付法。
丞相刘沆知衡州日,有大姓尹氏欲买邻人田莫能得,邻人老而子幼,乃伪为劵。及邻人死,即逐其子。讼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诉。尹氏出积岁户钞为证,沆曰:若田百顷,户钞岂特收此乎?始为劵时,尝问邻乎?其人多在,可取为证。尹不能对,遂伏罪。
参政韩亿知扬州时,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异姓,以专其赀。嫂历诉于官,甲辄赂吏使掠服之。亿视旧牍未曾引乳医为证,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视之,众乃无词。其冤遂白。
唐柳浑为江西察判时,僧有夜饮火其庐者,归罪喑奴。军候受财,不诘狱具。浑与其僚崔佑甫白奴冤于观察使魏少游,促讯其僧。僧乃首伏。
大理王罕知郓州时,有狂妪数邀诉事,言无伦理。从骑屏逐之,罕令引归厅事,叩阶徐问,妪虽言语杂乱,然时有可采者,乃是人之嫡妻无子,其妾有子,夫死为妾所逐,累诉不直,因恚而狂。罕为直其事,尽以家赀与之。
沈括笔谈云:江南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者,作伪词状法也,始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劾之。邓思贤,人名也,始传此术,遂名其书。村校中往往授生徒。韩琚通判虔州,民有伪作冤状,悲愤叫呼,似若可信。琚摄郡究其风俗,考其枉直,莫之能欺。民皆以为不冤。琚,魏公之兄,终于转运使。按虔州今之贑州府也,括熙宁中任知制诰,去今四百年矣。世道日漓,刁民伪为冤状以陷人者,在在有焉。贫弱…
包拯知开封,有犯杖脊徒罪者,吏受财与之约曰:今见尹须使我责状,汝但号呼自辨,我当与汝分罪,各受杖决。既而引责,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入大声呼之,曰:但受脊杖出去。拯谓其招权捽吏杖之,特宽囚罪,亦令从杖。公知以此折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弄也。按元鲁斋许文正公,告世祖防欺之要,备载是事。且曰:孝肃刚严峭直,而卒为吏所卖。盖在上者难于知下,欲其不见欺也难矣。今考孝肃由进士除大理评事,出知建昌天长二县,拜监…
所见既真,必有此力量始可也。推之庶政,皆宜若是袁安永平中守楚郡,时楚王英谋逆,词连系者数千人。安到郡不入府,先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吏皆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明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余家。
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