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 卷一·坎下乾上

卜子夏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能盡物之情也。訟之者,其昧於先乎,兩其情,則上剛而下險,兼其象,則中心險而行健,得無訟乎。訟之所由興於二也,内剛險也。居中理可信也,不中塞也,上健可懼也。直可申也,故中吉。人不與訟也,故終凶。大人志尚中正者,利而見之辨也。陷于下矣,又好爭焉,故可涉于險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違而與處事,訟之象也。君子見其未著,防其未形,則逺訟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辨明也。

柔非勇於訟也,上迫而至訟。訟初有言,辨明而通,其志不長,其訟得於終吉之道也。訟之長,凶之咎也。其吉於初已乎。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為下訟上,訟可得乎,自貽其患也。不可而退,還竄其邑,自守其寡,不敢上敵,猶無眚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處下之上,從乎剛陽,而訟通矣,食其德矣。乘剛而待之,危也。從上得附,故終吉矣。夫以柔附上,非聽其訟亦,為上忤矣。故至有命,則行之不敢自成也。夫不爭於外者,善矣夫。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三柔附我,故我不能敵,初之訟也。以就三之命,變其訟之應也。安貞而吉,何所失哉。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中正上行,雖訟而吉大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剛居訟,終能訟而得其終也。專攻得其非,上或賞也。三脱其服,象褫疾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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