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茹部 ▪ 菜茹部·卷二

○葱

《礼》曰:凡进食之礼,葱叶处末。又:脍用葱。又:脂用葱。又:为君子择葱薤,必绝蒲熬。

《尔雅》曰:茖,(古百切。)山葱。(茖,葱,细茎大叶。)

《汉书》曰:龚遂为渤海太守,令人一口种五什稻葱。

又曰:邵信臣为少府。先是,官园种冬葱、韭,复以屋,昼夜{难灬}火,待温气乃生。奏罢之。

《东观汉记》曰:孔奋,字君鱼,为姑臧长。时天下乱,河西独安。前长居官数月,辄致赀产。奋在姑臧四岁,财物不增,惟老母极膳,妻子但食葱菜。或嘲奋曰:"置脂膏中,不能自润。"

《义熙起居注》曰:十年,有司奏太常谢澹遣四人还种葱菜,免官。

《晋书》曰:居洛阳城十里内,有园菜,欲以当课,听引其长流,灌紫葱。

《晋书》曰:石勒时,石聪将叛,佛图澄戒勒曰:"今年葱中有虫害人,百姓无食葱。"俄而石聪走。

《后秦书》曰:姚兴种葱,皆化为韭,其后兵戈日盛。

《后周书》曰:宣帝大像年,左卫园中葱变作韭。

《梁书》曰:吕僧珍拜南兖州刺史,从父兄子先以贩葱为业,僧珍至,乃弃业求州官。僧珍曰:"吾荷国恩重,尾馛报效。汝等自有常分,岂可妄求叨越?当速反葱肆耳!"

《金楼子》曰:名山之下生葱。葱薤者,是古人食石种也。故语曰:"宁得一把五茄,不用金王一车;宁得一片地榆,不用明月宝珠。五茄,一名金盐。地榆,一名玉鼓。惟此二物可煮石。

又曰:用紫芝煮石,石美如脂,食之,可更调五味,下橘皮葱豉。

《汉武内传》曰:西王母曰:"仙上药有玄都绮葱"

《列仙传》曰:阮公者,鸣山上道士也。衣裘,发复耳。耳长六七寸,口中无齿。日行四百里。於山上种葱薤,百馀年人不知也。

《春玄命苞》曰:天门山上有葱,所种畦垅悉成行。人拔取者悉绝,若请神而求,即不拔自出,奇异辛香。

缪袭《祭仪》曰:秋祠,和羹芼以葱。

《西河旧事》曰:葱岭在敦煌西八千里,其山高大,故曰葱岭也。河源潜发其岭,分为二水,一十西经休循国,国在葱岭也。

郭仪恭《广志》曰:休循国居葱岭,其山多大葱。

《华阳国志》曰:曹公既与先主语,失匕。会大震雷,先主曰:"贤人言:'迅雷风烈必变!'良有以也!"曹公亦悔失言,使人觇之,见其拔葱,公曰:"阁耳公未觉也。"其夜先主急去。

《广志》曰:有胡葱、木葱。

《巴南山川记》曰:有石蒜、石葱。

《续搜神记》曰:新野赵真家,园中所种葱,未经抽拔,忽一日尽缩入地。后经岁馀,真之兄弟分散

扬雄《蜀都赋》曰:万条荧荧,翠藻青黄,若摛锦布绣,望之无疆。

潘岳《闲居赋》曰:菜则有葱韭蒜芋,青荀紫姜,堇荠甘旨,蓼荽芬芳。

○薤

《尔雅》曰:葝,(巨盈切。)山薤。(今山中多有此菜,皆如人家所种。)

又曰:薤,鸿薈也。(即薤菜也。)

《汉书》曰:龚遂为渤海太守,令民一口种百本薤。

《后汉书》曰:庞参为南阳太守,郡人任棠者有奇节,隐居教授。参到,先候之,棠不与言,但以薤一本、水一盂置户屏前,自抱孙儿伏户下。主簿白,以为倨。参思其微意,良久曰:"棠是欲晓太守也。水者,欲吾清也;拔大本薤,欲吾击强宗也;抱儿当户,欲吾开门恤孤也。"于是叹息而还。参在职,果能抑强肋弱,以惠政侍人。

《魏略》曰:李孚,字子宪,为诸生,常种薤,欲以成计。有求索,不与一茎,亦不自食。时人谓之能行意。

《世说》曰:桓公坐有参军,猗(音羁,箸取物也。)蒸薤不时解,其食者又不肋,而猗终不放,举坐皆笑。

又曰:峻乱,庾公南奔,见陶侃,雅相重。及食,庾啖薤,因留白。陶问:"用此何为?"庾云:"故可种。"於是尤叹。

《列仙传》曰:务光服蒲薤根。

《荆州图副》曰:仲眶县有薤山,山多野薤,因以为名。

古词曰:薤上朝露何易稀!

潘岳《闲居赋》曰:白薤负霜。

○蒜

《尔雅》曰:苈,(帘阅切。)山蒜。(今山中多有此菜,皆如人家所种。)

《说文》曰:蒜,菜之美者,云梦之荤菜。

《东观汉记》曰:李恂为兖州刺史,前柑史所种园小麦、胡蒜,悉付从事,无所留。

谢承《后汉书》曰:江夏费遂,字子奇。为扬州刺史,悉出前柑史所种小麦、胡蒜付从事。

又曰:太原闵仲叔者,代称节士。虽同党之洁清,自以弗及也。同党见其含菽饮水,遗以生蒜,受而不食。

王隐《晋书》曰:郄诜母础苦车,及亡,不欲车载,乃养鸡种蒜,登揄八匹,舆棺至冢。

《齐书》曰:豫章王大会宾僚,张融食炙,始毕,人便去。融欲求盐蒜,口终不言,方摇食指,半日乃息。

《梁书》曰:邵陵王使贼煞何智通。既擒贼,智通子敞之割炙食之。即载出新亭,四面火炙之,焦熟。敞车载钱,设盐蒜。雇百姓食之,撤一脔,赏载钱一千,徒党并母肉遂尽。

《抱朴子》曰:谓夏必长而蒜、麦枯,谓冬必凋而竹、柏茂。

《正部》曰:张骞使还,始得大蒜、苜蓿。

《三辅决录》曰:平陵范氏,南阳旧语曰:"前队大夫有范仲公,盐豉蒜果共一筒。"言其廉俭也。

《栽萦正书》曰:栽萦曰:"吾常与陈子息于邺东门之外,见一老父,方坐而食。其子授之蒜,食必有馀,欲弃则惜,欲持去则暑,遂尽食,于是火辛,螫其肠胃,两目尽赤。陈子笑之,吾谓曰:"子之家中,牛羊数千而不敢食,天暑有曷死者而后食之,病子之躯,亦由是也!"

《晋四王起事》曰:成都王颖,奉惠帝还洛阳道中,於客舍作食。宫人持斗余粳米饭以供至尊,大蒜盐豉。到获嘉市粗米饭,瓦盂盛之。天子啖两盂,燥蒜数株,盐豉而已。

《颜氏家训》曰:《三辅决录》云:"前队大夫范仲公,盐豉蒜颗共一筒。"颗,当音魏颗之颗,北土通呼物一段为一颗蒜,俗间常语耳。故陈王《雀鹞赋》曰:"头如蒜颗,目似擘椒。"

崔豹《古今注》曰:蒜,茆蒜也,俗语谓之小蒜。胡国有蒜,十子共为一株,二箨裹之,名为胡蒜,尤辛于小蒜,俗人谓之大蒜。

《冤报记》曰:梁庐陵王萧绩在荆州时,常遣从事量括民田。南阳乐孟卿亦充一使,够援舍人韦破虏发遣试敕,失王本意。及孟卿以数误得罪,破虏惶惧,不敢引愆,但诳孟卿:"公自为,当为公分雪,无劳诉也。"数日之间,遂斩於市,孟卿号叫,无由自陈,惟语人,以纸笔随殓。死后少日,破虏在糟上看牛,忽见孟卿挈头而入,持一碗蒜齑与之。破虏惊呼奔走,不获己而服之,因尔病,未几乃卒。

《广五行记》曰:唐咸亨四年,洛州司户唐望之冬集计至五品,进止未出。间有僧来觅,初不相识,延之共坐。少顷,问曰:"贫道出家人,得饮食亦少,以公名,故暗相记,能设一顿鲙否?"司户欣然,即处公买鱼。此僧云:"看有蒜否?"司户家人云:"蒜尽。"僧云:"蒜尽,去也!"即起,留之云:"蒜尽,遣登掾。"僧云:"蒜既尽,不可更住!"苦留不止。司户果无疾暴亡。

延荐《与李文德书》曰:五折张骞大宛之蒜。

潘尼《钓赋》曰:西戎之蒜,南夷之姜。

○茄

《梁书》曰:蔡樽为吴兴太守,不饮郡井水。斋前自种白苋、紫茄,以为常饵。诏褒其清,加信武将军

杜宝《大业拾遗录》曰:四年,改胡床为交床,改胡瓜为白露黄苽。改茄子为昆仑紫苽。

《岭南异物志》曰:南土无霜雪,生物不复凋枯。种茄子,十年不世,生子,人皆攀缘摘之,树高至二丈。

《岭表录异》曰:南中草菜,经冬不圣。故蔬园掷晷,栽种茄子,宿根有二三年者,渐长,枝幹乃为大树。每夏秋熟,则梯树摘之。三年后,树渐老子稀,即伐去,别栽嫩者。

○姜

《春秋运斗枢》曰:璇星散为姜。失德逆时,即姜有翼,辛而不臭也。

《援神契》曰:姜,御温菜也。

《礼记·檀弓上》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

《论语·乡党》曰:不撤姜食。(撤,去也。齐禁薰物,姜辛而不臭,故不去也。)

《韩诗外传》曰:宋玉因其友见楚王,楚王待之尾馛异。让其友,其友曰:"夫姜桂因地而生,不因地而辛。女因媒而嫁,不因媒而亲。子之於王,未也,何怨于我也!"

《史记》曰:万家之城千畦姜,与千户侯等。

《魏志》曰:倭国有姜,不知其滋味。

《齐书》曰:孔琇之为临川太守,在任清约。罢郡还,献乾姜二斤。武帝嫌其少,知琇之清,乃叹息。

《梁书》曰:周舍,占对辩捷。常居直卢,语及嗜好,裴子野言:"赣来不常食姜。"拾应声曰:"孔称不撤,裴乃不常。"一坐皆悦。

《吕氏春秋》曰:和之美者,杨璞之姜,招摇之桂,(杨璞,地名,在蜀郡。招遥,山名,在桂阳。)越骆之箘。

《神仙传》曰:吴孙权曰:"权使介像作变化,种菜瓜,百果皆立生可食。"先主论脍鱼,何者最美,像曰:"鲻鱼为上。"先主曰:"论近道鱼耳,此出海中,安可得乎?"像曰:"可得耳!"乃令人于殿庭中作方坑,汲水满之,并求钩。像饵之,垂纶于坑中,不过顷,得鲻鱼。先主惊,问像曰:"可食否?"像曰:"故为陛下取,安敢取不可食之物?"乃使厨下切之。先主曰:"闻食勃作齑至佳,此间姜永不及也,恨尔时无此姜耳!"像曰:"食勃岂不易得?愿搭所使行者,并付以直。"像自书一符,以青竹杖,使行人闭目骑杖,杖止,便买姜。买姜毕,复闭目。此人承其言,骑杖,须臾止,已到成都。不知是何处,问人,人言是蜀市,乃买姜。于时吴使张温于市见之,问曰:"与帝买姜。"于是甚惊,作书寄家。此人买姜毕,捉书骑竹杖,闭目,复须臾,已还。到吴厨下,切脍亦適了也。

《李先生传》曰:郎中乔翻,於羊渚遇神人,意欲啖姜,而市无之。神人以绢数匹,并书一牒,付信,入市门南下,任意所如。须臾,得姜数斗还。以问神人,神人曰:"问李先生,当知我。"

《博物志》曰:伏波将军唐资传蜀人煞姜法:先洒扫,别粗细为三辈,盛着笼中,作沸汤没笼,著汤中。须臾,取一片横截,断视其熟否。裹既熟讫,便内着瓮中,细捣米末以复氏,令姜不见。讫,以向汤令复沸,便相淹,消息视瓮中,当衷沸,沸便阴乾之。

又曰:妊娠者,不可啖生姜,令儿盈指。

《岭表录异》曰:山姜,花、茎、叶即姜也,根不堪食。而于叶间吐花穗,如麦粒,嫩红色。南人选未拆开者,以盐淹,藏入甜糟中,终冬如琥珀,香辛,可重用,为脍无加也。

又曰:以盐藏曝乾,挤昀食之,极能治冷气。

○苏

《尔雅》曰:苏,桂荏也。(苏,荏类,故明屦荏。)

《方言》曰:周郑之间,谓之公蕡。湘沅之间,谓之{艹害}。(湘、沅,在武陵。)

《沙洲记》曰:乞佛虏不识五穀,惟食苏子。

《本草经》曰:芥蒩,一名水苏。(吴氏曰:假苏,一名鼠实,一名姜芥也。)

家族财富传承,家庭财产传递

家族财富传承,家庭财产传递

家族财富传承,家庭财产传递;股权有计划转让、附条件的财产转移约定、策划设立传承子公司、设计购买教育养老年金、购买人寿保险、离岸投资及信托、家族有限合伙等。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