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语 ▪ 吴语·越王勾践命诸稽郢行成于吴

左丘明

吴王夫差起师伐越,越王勾践起师逆之。大夫种乃献谋曰:“夫吴之与越,唯天所授,王其无庸战。夫申胥、华登简服吴国之士于甲兵,而未尝有所挫也。夫一人善射,百夫决拾,胜未可成也。夫谋必素见成事焉,而后履之,不可以授命。王不如设戎,约辞行成,以其民,以广侈吴王之心。吾以卜之于天,天若弃吴,必许吾成而不吾足也,将必宽然有伯诸侯之心焉。既罢弊其民,而天夺之食,安受其烬,乃无有命矣。”

越王许诺,乃命诸稽郢行成于吴,曰:“寡君勾践使下臣郢不敢显然布币行礼,敢私告于下执事曰:昔者越国见祸,得罪于天王。天王亲趋玉趾,以心孤勾践,而又宥赦之。君王之于越也,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也。孤不敢忘天灾,其敢忘君王之大赐乎!今勾践申祸无良,草鄙之人,敢忘天王之大德,而思边垂之小怨,以重得罪于下执事?勾践用帅二三之老,亲委重罪,顿颡于边。

“今君王不察,盛怒属兵,将残伐越国。越国固贡献之邑也,君王不以鞭箠使之,而辱军士使寇令焉。勾践请盟:一介嫡女,执箕帚以畡姓于王宫;一介嫡男,奉槃匜以随诸御;贡献,不解于王府。天王岂辱裁之?亦征诸侯之礼也。

“夫谚曰:‘狐埋之而狐搰之,是以无成功。’今天王既封植越国,以明闻于天下,而又刈亡之,是天王之无成劳也。虽四方之诸侯,则何实以事吴?敢使下臣尽辞,唯天王秉利度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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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