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两篇·復三年喪

徐干

天地之間,含氣而生者,莫知乎人。人情之至痛,莫過乎喪親。夫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故聖王制三年之服,所以稱情而立文,爲至痛極也。自天子至于庶人,莫不由之,帝王傳,未有知其所從來者。

及孝文皇帝,天姿謙讓,務崇簡易。其將弃萬國,乃顧臣子令勿行久喪,已葬則除之,將以省煩勞而寬羣下也。觀其詔文,唯欲施乎己而已,非爲漢室創制喪禮,而傳之於來世也。後人遂奉而行焉,莫之分理。至乎顯宗,聖德欽明,深照孝文一時之制,又惟先王之禮不可以久違,是以世祖徂崩,則斬衰三年。孝明旣没,朝之大臣徒以己之私意,忖度嗣君之必貪速除也,檢之以大宗遺詔,不惟孝子之心哀慕未歇,故令聖王之迹陵遲而莫遵,短喪之制遂行而不除,斯誠可悼之甚者也。

滕文公小國之君耳,加之生周之末世,禮敎不行,猶能改前之失,咨問於孟軻,而服喪三年。豈況大漢配天之主,而廢三年之喪,豈不惜哉!且作法於仁,其弊猶薄,道隆於己,歷世則廢(此十七字徐本脱)。況以不仁之作,宣之於海內,而望有慈孝,民德歸厚,不亦難乎!《詩》曰:"爾之敎矣,民胥效矣。"聖主若以遊宴之間,超然遠思,覽周公之舊章,咨顯宗之故事,感蓼莪之篤("篤"字徐本误作"高")行,惡素冠之所刺,發復古之德音,改太宗之權令。事行之後,永爲典式,傳示萬代,不刋之道也。(《治要》卷四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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