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秦朝】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