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讼狱
【明朝】 程登吉
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民,肺石风清。
虽囹圄便是福堂,而画地亦可为狱。
与人构讼,曰鼠牙雀角之争;罪人诉冤,有抢地吁天之惨。
狴犴猛犬而能守,故狱门画狴犴之形;棘木外刺而里直,故听讼在棘木之下。
乡亭之系有岸,朝廷之系有狱,谁敢作奸犯科;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上当原情定罪。
囹圄是周狱,羑里是商牢。
桎梏之设,乃拘罪人之具;缧绁之中,岂无贤者之冤。
两争不放,谓之鹬蚌相持;无辜牵连,谓之池鱼受害。
请公入瓮,周兴自作其孽;下车泣罪,夏禹深痛其民。
好讼曰健讼,挂告曰株连。
为人解讼,谓之释纷;被人栽冤,谓之嫁祸。
徒配曰城旦,谴戍是问军。
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时削木为吏,今日之淳风安在;唐太宗纵囚归狱,古人之诚信可嘉。
花落讼庭间,草生囹圄静,歌何易治民之简;吏从冰上立,人在镜中行,颂卢奂折狱之清。
可见治乱之药石,刑罚为重;兴平之粱肉,德教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