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 田叔列传 第四十四

【汉朝】 司马迁


  2003-3-7

  田叔①者,赵陉城人②也。其先,齐田氏苗裔也。叔剑,学黄老术于乐巨公③所。叔为人刻廉自喜,喜游诸公。④赵人举之赵赵午,午言之赵王张敖所,赵王以为郎中。数岁,切直廉平,赵王贤之,未及迁。

  注①索隐案下文,字少卿。

  注②索隐陉音刑。按:县名也,属中山

  注③索隐本燕人,乐毅之后。正义乐,姓;巨公,名。

  注④正义喜音许记反。诸公谓丈人行也。

  会陈?反代,①汉七年,高祖往诛之,过赵,赵王张敖自持案进食,礼恭甚,高祖箕踞骂之。是时赵相赵午等数十人皆怒,谓张王曰:“王事上礼备矣,今遇王如是,臣等请为乱。”赵王啮指出血,曰:“先人失国,微陛下,臣等当虫出。

  ②公等柰何言若是!毋复出口矣!”于是贯高等曰:“王长者,不倍德。”卒私相与谋?上。会事发觉,③汉下诏捕赵王及?臣反者。于是赵午等皆自杀,唯贯高就系。是时汉下诏书:“赵有敢随王者?三族。”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奴,随赵王敖至长安。贯高事明白,赵王敖得出,废为宣平侯,乃进言田叔等十余人。上尽召见,与语,汉廷臣毋能出其右者,上说,尽拜为郡守?诸侯相。叔为汉中守十余年,会高后崩,诸吕作乱,大臣诛之,立孝文帝。

  注①集解徐广曰:“七年,韩王信反,高帝征之。十年,代相陈?反。”

  注②索隐案:谓死而虫出也。左传“齐桓公死,未葬,虫流于户外”是也。

  注③集解徐广曰:“九年十二月捕贯高等也。”

  孝文帝既立,召田叔问之曰:“公知天下长者乎?”对曰:“臣何足以知之!”

  上曰:“公,长者也,宜知之。”叔顿首曰:“故云中守孟舒,长者也。”是时孟舒坐虏大入塞盗劫,云中尤甚,免。上曰:“先帝置孟舒云中十余年矣,虏曾一人,孟舒不能坚守,毋故士卒战死者数百人。长者固杀人乎?公何以言孟舒为长者也?”叔叩头对曰:“是乃孟舒所以为长者也。夫贯高等谋反,上下明诏,赵有敢随张王,罪三族。然孟舒自髡钳,随张王敖之所在,欲以身死之,岂自知为云中守哉!汉与楚相距,士卒罢敝。匈奴冒顿新服北夷,来为边害,孟舒知士卒罢敝,不忍出言,士争临城死敌,如子为父,弟为兄,以故死者数百人。

  孟舒岂故驱战之哉!是乃孟舒所以为长者也。”于是上曰:“贤哉孟舒!”复召孟舒以为云中守。

  后数岁,叔坐法失官。梁孝王使人杀故吴相袁盎,景帝召田叔案梁,具得其事,还报。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对曰:“死罪!有之。”上曰:“其事安在?”

  田叔曰:“上毋以梁事为也。”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景帝大贤之,以为鲁相。

  鲁相初到,民自言相,讼王取其财物百余人。田叔取其渠率二十人,各笞五十,余各搏二十,①怒之曰:“王非若主邪?何自敢言若主!”鲁王闻之大?,发中府钱,②使相偿之。相曰:“王自夺之,使相偿之,是王为恶而相为善也。

  相毋与偿之。”于是王乃尽偿之。

  注①索隐搏音博。

  注②正义王之财物所藏也。

  鲁王好猎,①相常从入苑中,②王辄休相就馆舍,相出,常暴坐③待王苑外。王数使人请相休,终不休,曰:“我王暴露苑中,我独何为就舍!”鲁王以故不大出游。

  注①正义鲁共王,景帝子,都兖州曲阜县故鲁城中。

  注②正义括地志云:“矍相圃在兖州曲阜县南三十里。礼记云孔子射于矍相之圃,观者如堵墙也。”

  注③索隐上音步卜反。

  数年,叔以官卒,鲁以百金祠,少子仁不受也,曰:“不以百金伤先人名。”

  仁以壮健为?将军①舍人,数从击匈奴。?将军进言仁,仁为郎中。数岁,为二千石丞相长史,失官。其后使刺举三河。②上东巡,仁奏事有辞,上说,拜为京辅都尉。③月余,上迁拜为司直。④数岁,坐太子事。⑤时左相自将兵,⑥令司直田仁主闭守城门,坐纵太子,下吏诛死。仁发兵,长陵令车千秋上变仁,仁族死。陉城今在中山国。⑦

  注①集解张晏曰:“?青也。”

  注②正义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御史分刺州,不常置也。”案:三河,河南?河东?河内也。

  注③正义百官表云:“右扶风?左冯翊?京兆尹是为三辅。元鼎四年,置三辅都尉。”服虔云:“皆治长安城中也。

  注④集解汉书百官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正义百官表云:“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也。”

  注⑤正义谓戾太子。

  注⑥集解徐广曰:“刘屈牦时为丞相也。”

  注⑦集解徐广曰:“陉城,县名也。”正义今定州也。

  太史公曰:孔子称曰“居是国必闻其政”,田叔之谓乎!义不忘贤,明主之美以救过。仁与余善,余故并论之。

  褚先生曰:臣为郎时,闻之曰田仁故与任安相善。任安,荥阳人也。少孤贫困,为人将车①之长安,留,求事为小吏,未有因缘也,因占著名数。②武功,扶风西界小邑也,谷口蜀?道近山。③安以为武功小邑,无豪,易高也,④安留,代人为求盗亭父。

  ⑤后为亭长。⑥邑中人民俱出猎,任安常为人分麋鹿雉兔,部署老小当壮剧易处,?人皆喜,曰:“无伤也,任少卿⑦分别平,有智略。”明日复合会,会者数百人。任少卿曰:“某子甲何为不来乎?”诸人皆怪其见之疾也。其后除为三老,⑧举为亲民,出为三百石长,⑨治民。

  坐上行出游共帐不办,斥免。

  注①索隐将车犹御车也。

  注②索隐言卜占而自占着家口名数,隶于武功,犹今附籍然也。占音之艳反。

  注③正义括地志云:“汉武功县在渭水南,今??县西界也。骆谷闲在雍州之??县西南二十里,开骆谷道以通梁州也。”按:行谷有栈道也。

  注④索隐易音以豉反。言邑小无豪,易得高名也。

  注⑤集解郭璞曰:“亭卒也。”正义安留武功,替人为求盗亭父也。应劭云:

  “旧时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关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也。”

  注⑥正义百官表云:“十里一亭,亭有长也。”

  注⑦正义少卿,安字。

  注⑧正义百官表云:“十亭一乡,乡有三老一人,掌教化也。”

  注⑨正义百官表云:“万户已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也。”

  乃为?将军舍人,与田仁会,俱为舍人,居门下,同心相爱。此二人家贫,无钱用以事将军家监,家监使养恶啮马。两人同?卧,仁窃言曰:“不知人哉家监也!”任安曰:“将军尚不知人,何乃家监也!”?将军①从此两人过平阳主,主家令两人与骑奴同席而食,此二子拔刀列断席别坐。主家皆怪而恶之,莫敢呵。

  注①正义?青也。

  其后有诏募择?将军舍人以为郎,将军取舍人中富给者,令具赜马绛衣玉具剑,欲入奏之。会贤大夫少府赵来过?将军,将军呼所举舍人以示赵禹。赵禹以次问之,十余人无一人习事有智略者。赵禹曰:“吾闻之,将门之下必有将类。

  传曰‘不知其君视其所使,不知其子视其所友’。今有诏举将军舍人者,欲以观将军而能得贤者文武之士也。今徒取富人子上之,又无智略,如木偶人衣之绮绣耳,将柰之何?”

  于是赵禹悉召?将军舍人百余人,以次问之,得田仁?任安,曰:“独此两人可耳,余无可用者。”?将军见此两人贫,意不平。赵禹去,谓两人曰:“各自具赜马新绛衣。”两人对曰:“家贫无用具也。”将军怒曰:“今两君家自为贫,何为出此言?鞅鞅如有移德于我者,何也?”①将军不得已,上籍以闻。有诏召见?将军舍人,此二人前见,诏问能略相推第也。田仁对曰;“提桴鼓立军门,使士大夫乐死战□,仁不及任安。”任安对曰:“夫决嫌疑,定是非,辩治官,使百姓无怨心,安不及仁也。”武帝大笑曰:“善。”使任安护北军,使田仁护边田谷于河上。此两人立名天下。

  注①集解徐广曰:“移犹施。”

  其后用任安为益州刺史,①以田仁为丞相长史。②

  注①正义地理志云武帝改曰梁州。百官表云:“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按:若今采访按察六条也。

  注②正义百官表云:“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

  田仁上书言:“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三河尤甚,臣请先刺举三河。三河太守皆内倚中贵人,与三公有亲属,无所畏惮,宜先正三河以警天下奸吏。”是时河南?河内太守皆御史大夫杜父兄子弟也,①河东太守石丞相子孙也。②是时石氏九人为二千石,方盛贵。田仁数上书言之。杜大夫及石氏使人谢,谓田少卿曰:“吾非敢有语言也,愿少卿无相诬污也。”仁已刺三河,三河太守皆下吏诛死。仁还奏事,武帝说,以仁为能不畏强御,拜仁为丞相司直,威振天下。

  注①集解杜,杜周也。

  注②正义谓石庆。

  其后逢太子有兵事,丞相自将兵,使司直主城门。司直以为太子骨肉之亲,父子之闲不甚欲近,去之诸陵过。是时武帝在甘泉,使御史大夫暴君①下责丞相“何为纵太子”,丞相对言“使司直部守城门而开太子”。上书以闻,请捕系司直。司直下吏,诛死。

  注①集解徐广曰:“暴胜之为御史大夫。”

  是时任安为北军使者护军,太子立车北军南门外,召任安,与节令发兵。安拜受节,入,闭门不出。武帝闻之,以为任安为详邪,①不傅事,何也?②任安笞辱北军钱官小吏,小吏上书言之,以为受太子节,言“幸与我其鲜好者”。

  ③书上闻,武帝曰:“是老吏也,见兵事起,欲坐观成败,见胜者欲合从之,有两

  心。安有当死之罪甚?,吾常活之,今怀诈,有不忠之心。”下安吏,诛死。

  注①集解徐广曰:“佯,或作‘详’也。”索隐详音羊。谓诈受节不发兵,不傅会太子也。

  注②索隐不傅事可也。傅音附,谓不附会也。

  注③索隐鲜音仙。谓太子请其鲜好之兵甲也。

  夫月满则亏,物盛则衰,天地之常也。知进而不知退,久乘富贵,祸积为祟。

  故范蠡之去越,辞不受官位,名传后世,万岁不忘,岂可及哉!后进者慎戒之。

  【索隐述赞】田叔长者,重义轻生。张王既雪,汉中是荣。孟舒见废,抗说相明。按梁以礼,相鲁得情。子仁坐事,刺举有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