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雅释孝
【宋朝】 桂万荣
元布噜哈雅,太宗时拜燕南诸路廉访使,未几授断事官,使职如故。有民误殴人死,吏论以重法。其子号泣请代死,布噜哈雅戒吏使擒于市,惧则杀之,既而不惧,乃曰:误殴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义,无可诛。遂并释之,使出银以资葬埋,且呼死者家谕之,其人悦从。
【宋朝】 桂万荣
元布噜哈雅,太宗时拜燕南诸路廉访使,未几授断事官,使职如故。有民误殴人死,吏论以重法。其子号泣请代死,布噜哈雅戒吏使擒于市,惧则杀之,既而不惧,乃曰:误殴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义,无可诛。遂并释之,使出银以资葬埋,且呼死者家谕之,其人悦从。
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