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宋朝】 郑克

《折狱龟鉴》是宋代法学家郑克撰著的一部法学著作,成书于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 《折狱龟鉴》全书共八卷,分为释冤、惩恶、察奸、迹盗、议罪、严明等二十门,包含了侦查破案、法庭审讯、司法鉴定、痕迹物证、调解纠纷、辨诬雪冤、定罪量刑等方面疑难案例三百九十五个,并加有作者精到的评论。 《折狱龟鉴》作为宋代侦查类文集的集大成者,其所反映的鞫情断狱思想突破了前世较为朴素的侦查方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
《折狱龟鉴》
《折狱龟鉴》 【宋朝】 郑克

《折狱龟鉴》是宋代法学郑克撰著的一部法学著作,成书于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

《折狱龟鉴》全书共八卷,分为释冤、惩恶、察奸、迹盗、议罪、严明等二十门,包含了侦查破案、法庭审讯、司法鉴定、痕迹物证、调解纠纷、辨诬雪冤、定罪量刑等方面疑难案例三百九十五个,并加有作者精到的评论。

《折狱龟鉴》作为宋代侦查类文集的集大成者,其所反映的鞫情断狱思想突破了前世较为朴素的侦查方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一些治狱思想也为后世所称道借鉴。

《折狱龟鉴》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狱讼案例汇编,系统总结了前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判决和平反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主要分释冤、鞫情、议罪、省过、惩恶、察奸、核奸、察贼等20门,辑录了上自、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政和年间有关平反冤案巧妙断案的案例故事270余条390余事,并以按语的形式对其中大部分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考辨。

时代背景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理论和实践快速发展的一个历史时期,当时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和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再加上司法上的黑暗和混乱,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郑克撰写了《折狱龟鉴》,体现了他希望改变司法混乱现状的愿望,既响应了统治者宽刑法的号召,又反映了时代的必然要求。

成书背景

据宋末元初时人刘埙所著《隐居通议》记载,宋高宗绍兴三年,即公元1133年,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郑克于是以五代和凝、和蠓父子所著的《疑狱集》为基础,分类增广,如按语中补录了宋徽宗大观、政和年间的故事,又附以论断,撰成《折狱龟鉴》一书,为断狱者提供借鉴。

作品思想

全书分为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罪、察奸、核奸、摘奸、察匿、证匿、钩匿、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二十门。清朝四库全书将上述二十门归入八卷。

卷一为释冤上。郑克认为人们遭受冤枉,大多是起因于案情是非难辨,而判案的官吏又不能细查慎处,便躁怒地滥施威刑,结果导致无辜蒙冤。他反对刑讯逼供,认为执法官的明察可以释冤,古人核查案件办法极多,卜筮之言,奇怪异常之事,都要竭尽心力进行分析。核查案情的方法,大概有三种,一是察色,一是察辞,一是察情,如果犯罪事状稍有可疑,不应急忙地信以为实,长期拘押,为之伸理,从道理上讲也是应该的。执法官用诈谋钩取隐情,用以验证诬告,目的是为了平反冤狱,亦是可行的。执法官哀怜无辜,细查慎处,合乎《周易》所说“议狱缓死”之义,所以能捕获真正贼犯。君子所贵者,不在于核查奸伪,而在于平反冤狱。最后郑克发出“若非军侯受财不诘,则此狱岂难辨乎?惟上下蒙,不以狱事为事,故莫之辨耳广”的感叹。

卷二为释冤下,郑克揭示了负责巡捕的吏人,有时放纵盗贼,却逮捕无辜的平民作替罪羊,平反昭雪全要靠官吏能否明察。他对掌管刑狱者提出规劝,滥杀好人,枉死无辜平民,都是由于官吏们不仔细谨慎地追赃索证,而急于结案造成的。只凭赃证,不觉情理,赃据有时不是真赃,证据有时不是实证,只有根据情理加以辨查,然后才不至于冤枉无辜。法官考察案情,假如怀疑其中有冤,即便囚犯并无冤词,也不可以急忙判决的见解。他主张审理案件要徐缓,戒在严酷急躁,大凡辨查案情,或根据神气相貌,或据情理,或据事迹,这三条都足以判知犯人是否含冤。他反对吏人肆意进行拷打,使无辜平民含冤而死,作为主管刑狱之官的鉴戒。情理与证据并用,能够辨清冤情。人们诉冤,最怕受到压抑阻塞。疯子和哑巴都是为人所忽略和鄙弃的,他们有了冤枉,不能伸理,也很可怜

卷三为辨诬和鞫情。郑克说明了一个道理:一定之理虽是一定不变的,事情却有偶然巧合,固执着理去处理事情,有时也行不通,结果精通事理之人反被晓畅事故之人嘲笑。只有如滚珠那样滚动不滞,像镜子那样映照难欺,才能事理兼明,从而情状必得。他指出辨明诬陷的方法是见闻广博,观察深刻,不被欺惑。诬陷本身并不难辨明,但有时迫于威势不敢去查清,这种案件就只有见义勇为的人才能处理了。智慧不足,就会有所迷惑,从而对难查的诬陷就不能辨明;勇气不足,就会有所畏怯,从而对易查的诬陷不敢去查辨。仔细耐心地进行审讯,案问他们所抵赖的,揭明他们所隐瞒的,使他们理屈词穷,真情暴露,势必自动屈服,这样就用不着严刑拷打了。审讯案件的方法,或是先根据犯人的面色进行考察,或是先根据犯人的供辞进行考察,确知他们不属于负冤被诬之后,再检验事实,验证实物,仔细耐心地进行审讯,这样就没有查不清的真情了。审查案情的方法,有正,有诈。只要方法精熟,案情一定能够查明。那些专靠严刑拷问的人,乃是没有办法的人。

卷四为议罪和宥过。郑克讲出这样一个道理:同是冤痛之情,有的得到伸理,有的却被抑屈,这里面有着当时的具体环境与具体条件。封建法律是根据封建伦理精神来具体执行的。执法要公平,以为天下示范。设身处地去评议事物就是实,舍弃现象去探求真情就是真,二者相合,就是追求真实。他主张正确使用法律类推原则,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

卷五为惩恶和察奸两门。郑克认为惩治奸恶乃是减少诉讼的方法。宥过门纪载的事情,有的是在法律之中加以取舍。惩恶门记载的事情,有的是在法律之外加以诛戳。二者之所以不同于议罪门,就在于议罪门记载的事情,其处罚和决断都有所依据,或轻或重没有不符合法律的。他主张君子惩治奸恶,不必都在法外进行诛戳。折狱龟鉴之为书,以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罪、声明、矜谨八篇为正,而关于奸、匿、盗、贼的十二只是作为惩罪的例子。古人惩治这四种罪恶,以严明为主,以矜谨为辅。

卷六有核奸,极奸、察匿、证匿四门。郑克用一系列故事说明这一个道理:揭发奸伪,钩取隐匿的方法,都和审查案情的方法相同,但必须使用诈谋之术。尽心于事的君子也不可忽视。人的互相杀害,不是因为仇杀,就是因为财和色。

卷七为钩匿、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七门。卷八有严明和矜谨两门,郑克主张严明的佐证,认为办案的态度要谨慎、怜惜。

折狱龟鉴是要为断狱者提供借鉴,借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及其后的按语,讲出在具体办事过程中,执法官应遵循的种种方法和应持有的态度,包括如何分辨、是否为冤例,为民伸冤;反对刑讯逼供,可以用正面的方法如明察,也可以用反面的方法如诈谋发现真正的罪犯;哪些过错可以宽宥,哪些不能姑息。还有用物证察明案情,对嫌疑犯察言观色。严格遵守法理,深人体察人情,办案要持着矜谨的态度等等。

后世影响

《折狱龟鉴》的最大价值,在于较为系统地总结了前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判决和平反冤狱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除少数宣扬封建伦理道德和封建迷信外,大多数至今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同时,它取材广泛,上及历代正史、实录,下至各种文集和笔记小说,其中有不少原著早已亡佚,还有一些与今传本有重要差异,对于研究和整理古文献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还有,《折狱龟鉴》揭示了南宋绍兴年间社会的风物人情,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实际的重要参考资料。后世公案小说、戏剧亦多取材于此。

宋代郑克撰写的《折狱龟鉴》一书,是一部很有影响的中国古代决狱名著。它在中国古代文化遗产,特别是法学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书中收入的近四百个案例故事,其内容包含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是面面俱到。第二,案例之后,附有作者的评析论断,见地精审,臧否不为时势所宥。在宋代为惩治盗贼而设重法的情况下,作者大胆地提出了“饥馑盗贼多”、矜谨明断、尚德缓刑的主张,是很难能可贵的,第三,作者对长于傅致周纳的酷吏予以鞭笞,对矜谨明断、不畏皇威的“君子”、“仁者”,则大加褒扬。所有这些,使《折狱龟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案狱思想和方法以及时政民情的一个载体。就“古为今用”而言,司法实际工作者可以作为参考并借鉴其有益的东西;从事法学研究的同志,则可以从中获取大量的信息,因为书中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丰富的实证。

作品评价

宋代朝散郎差充沿江制置使、司参议官赵时橐《折狱龟鉴跋》:“观 《易》之象,雷电皆至,丰,而日‘君子以折狱致刑’ (《周易·丰卦》);山下有火,费,而日‘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周易·责卦》)。盖狱者,民之命,折狱者费乎明,尤不敢轻用其明。龟鉴有书,所以推广其明,而示人以谨重之意也。宜春郡斋有《折狱龟鉴》...匠重刊,俾览者克拓闻见,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是亦惟良折狱之一助云。”

《四库全书》称其“所辑故实,务求广博”,“究悉物情,用广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较为赅备”。

版本信息

折狱龟鉴的版本共有三个系统,一为宋原刊二十卷本,内分二十门,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见《宋史·艺文志》及《直斋书录解题》和《郡斋读书志》,现已失传。二为明刊两卷本,现存有隆庆四年刊本和万历怀庆府乔万里刊本,内仅五门,一百一十余条,一百四十余事,显有遗厥。三为清四库定八卷奉,此本系自《永乐大典》中录出。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永乐大典》所载实为完本,但因“已经合并连书,二十卷之界限不复可考”,故《四库全书》录出后改折为八卷,“卷数虽减于旧,其文则无所阙也”,仍分为二十门,凡二百八十条,三百九十二事。除《四库全书》原本外,诸如《守山阁业书》本、《墨海金壶》本、《龙咸秘书》本、瓶花书屋本、道光李氏刊本、海昌许裢刊本以及《业书集成》本等都属于这一系统。比较起来,现存明、清两种版本系统,显以清《四库全书》定八卷本更为接近宋刊本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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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页

  • 《折狱龟鉴》 卷一 ▪ 释冤上

    孙登比丸吴太子孙登,尝乘马出,有弹圆过。左右求之,适见一人,操弹佩圆,咸以为是。辞对不服。从者欲捶之,登不听。使求过圆,比之非类,乃见释。旧出吴志本传。旧,指五代和凝、和父子所撰疑狱集。郑克折狱龟...

  • 《折狱龟鉴》 卷二 ▪ 释冤下

    18、孔循虑囚(范正辞、赵稹、薛向三事附)后唐孔循,以邦计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长垣县有四盗钜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循亲虑之,囚...

  • 《折狱龟鉴》 卷三 ▪ 辨诬

    41、丙吉断财汉丙吉为廷尉时,陈留有一老人,年八十余。前妻有一女,已适人。后妻生一子,而翁死家甚富,子方数岁,女欲夺其财,乃诬:“后母所生非我父之子。”郡县皆不能决,闻于台省。吉乃言曰:“吾闻老人之...

  • 《折狱龟鉴》 卷三 ▪ 鞫情

    66、胡质至官(王靖一事附)魏胡质,初召为东郡顿邱令。县民郭政通于从妹,杀其夫程他,郡吏冯谅系狱为证。政与妹皆耐掠隐抵,谅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质至官,察其情色,更详其事,检验俱服。出魏志本传。旧...

  • 《折狱龟鉴》 卷四 ▪ 议罪

    76、汉武帝对问(傅隆一事附)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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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南齐孔琇之,为吴令。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县中皆震。出南史孔靖传。琇之,靖之孙也。旧集不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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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狱龟鉴》 卷六 ▪ 核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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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狱龟鉴》 卷六 ▪ 擿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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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孙宝称馓(曹冲一事附)汉孙宝,为京兆尹。有卖散者,偶与村民相逢,击落散尽碎。村民认填五十枚,卖者坚言三百枚,因致喧争。宝令别买散一枚,称见分两,乃都称碎者纽折,立见元数。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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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高谦之枷囚后魏高谦之,为河阴令。有人囊盛瓦砾,指作金,诈市人马,因而逃去。诏令追捕甚急。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议者。有二人相见欣然曰:“无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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