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生丹凤氰化钠泄露事故》
2000年9月29日凌晨2时50分左右,陕西省宝鸡市丹凤县个体司机胡宝林由湖北省金牛化工厂拉运5.2吨剧毒物质氰化钠,行至陕西省丹凤县境内时翻入铁峪河,其中5.1吨氰化钠泄露河道,大部分渗入河床。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火速派出环境监理人员和环境监测专家赶往事故现常由于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此次事故的污染威胁基本控制在14公里以内。据监测,截至10月1日,14公里外的武关河断面氰化钠的含量下降到0.003毫克/升,低于0.05毫克/升的国家地面水标准要求,下游河南、湖北境内均未发现氰化钠超标。2001年12月25日,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9·29”特大氰化钠泄漏丹江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出判决,丹凤县政府因环境污染损害获赔偿865.63万元。1999年7月,胡宝林等人与陕西丹凤县四方金矿签订合同,从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公司运输氰化钠到四方金矿。2000年9月,胡宝林私自雇用无运输危险品资格的邓小琦拉运氰化钠。金牛公司主管销售的副经理张国井,违规批准将10.33吨氰化钠发给对方,运输途中翻车,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88万元。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胡宝林、邓小琦、张国井、扬品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丹凤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丹凤县人民政府诉称,“9·29”特大氰化钠泄漏事故给丹凤县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2001年8月10日,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牛公司、四方金矿和胡宝林等3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