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湖抢劫杀人案一审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12日对千岛湖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生在3月31日的浙江千岛湖抢劫、故意杀人案,共有32人遇害身亡,其中24人为前来大陆旅游的台胞。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吴黎宏(男, 22岁,浙江淳安县人,无证从事摩托艇营运)、胡志瀚(男,24岁,淳安县人,原巴陵石化公司研究院杭州联营厂职工,自动离厂)在去年9月至10月间为还债和挥霍,密谋抢劫他人钱财,并由吴黎宏纠集被告人余爱军(男, 23岁,淳安县人,无证从事摩托艇营运)一起参与抢劫。尔后,三被告人多次策划抢劫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及抢劫后沉船杀人灭迹。同时,准备了猎枪、子弹、炸药、斧头、匕首等凶器。

1994年3月31日16时许,三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乘坐摩托艇到千岛湖猴岛附近水域伺机作案。当淳安县经贸公司载有台湾游客的“海瑞”号游船经过猴岛时,三被告人驾船追随,于18时30分许在阿慧岛附近靠上“海瑞”号。余爱军、胡志瀚、吴称宏持猎枪、斧头等作案工具,先后登上游船。

上船后,先用猎枪、斧头胁迫,将全体船员和两名导游赶入底舱,后又逼迫船上旅客交出财物,并以只要钱财不伤性命欺骗、威逼所有游客进入底舱,然后将“海瑞”号开到预定沉船地点——黄泥岭水域深水区。途中胡志瀚、余爱军将通往底舱的铁梯扔入湖中。吴黎宏用铁丝将底舱门拧住,余爱军按预定沉船灭口计划打开游船上的消防栓,向底舱灌水没有得逞。

吴黎宏遂先后向底舱扔入3包炸药,爆炸引起底舱油柜处起火。三被告人还向底舱连开数枪,吴黎宏将摩托艇上备用的一桶汽油向底舱倾倒,导致底舱燃起大火,并向舱外喷射蔓延,三被告人遂驾艇逃离现常当晚,他们对劫取的5000余美元、15万余元台币、3000余元人民币以及戒指等进行分赃。劫取的照机和摄像机由吴犯藏匿。

千岛湖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经过公安机关17天的昼夜侦查,于4月 17日被侦破,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三人于4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3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0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三名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均表示认同,没有提出异议。受被告人委托的三名律师分别为三名被告进行了辩护。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都表示认罪服法。

12日上午,审判长庄严宣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持游船,抢劫游客巨额财物,为灭口,又采用爆炸、纵火的手段杀死32人,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三被告人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严惩。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作案工具摩托艇一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开庭前海协曾三次致函台湾海基会,及时将“千岛湖案”公开审判的有关情况通知了台湾海基会,请其转告遇难台胞亲属,允许他们的代表到庭旁听,同时还允许海基会人员以个人身份到庭旁听。8日下午,海协收到海基会的正式通知,称将有五名台胞亲属代表前来旁听,但至一审判决时,仍不见他们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日下午将此案的一审判决副本委托台湾长风旅行社总经理林维扬先生转交遇难台胞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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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