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署》

1991年12月9日—10日,欧共体第46届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12个成员国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草签了包括《经济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两部分的《欧洲联盟条约》。因该条约是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故而又称作《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政治联盟条约》确定了政治联盟的基本目标。为便于推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条约在决策方式上规定对某些决定可采取特定多数制,这是对至今实行的每项决定必须一致通过这一规定的重要补充。条约还准备把西欧联盟变为一个地区性防御机构,作为政治联盟的组成部分,实施与防务有关的决定。在防务问题上,由于英国反对建立欧洲独立财务体系,主张西欧联盟只作为北约的补充,而法德则主张把西欧联盟作为欧共体的防务机构,结果条约规定,把西欧联盟建设成欧共体的防务机构,负责制订欧洲的防务政策,同时与北约保持一定联系。条约还规定用5年时间让西欧联盟与北约把包括后勤在内的各项工作统一起来。《经济联盟条约》确定了经济和货币的最终目标,规定至迟于1998年7月1日成立欧洲中央银行,并于1999年1月1日实行单一货币。按原先计划,如到1996年,有7个国家符合规定的经济标准(通膨率在5%以下,财政赤字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3%,公共债务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60%),便于1997年实行单一货币,但需由12国多数表决通过。条约规定,如届时达到上述标准的不到7国或多数表决未能通过,那么达到标准的国至迟于1999年1月1日放弃本国货币而实行单一货币,其他国家待达到标准后参加。实行经贸联盟的目标意味着成员国把货币决策管理的自主权转让给欧洲中央银行,这个超国家机构将承担起行使成员国货币主权的职能,以确保价格稳定及实现统一大市场在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整体利益。《马约》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一次突破性的进展,它表明欧共体将朝着一个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等多种职能兼备的联合体方向发展。因此,《马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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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