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和平协定签署》

1991年10月23日,参加柬埔寨问题巴黎国际会议的18个国家的外长、以及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的12名成员分别在《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统一的协定》、《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最后文件》上签了字。这4份文件通称柬埔寨和平协定。协定确定从该协定生效日起至举行自由公正的大选的整个过渡时期,柬全国最高委员会是唯一合法的权力机构;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一个柬过渡时期权力机构,负责执行本协定;柬人民有权通过自由公正大选产生的制宪会议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协定规定自协定生效日起,各派武装力量间实施停火;一切外国武装力量应立即撤出柬埔寨等。协定的签署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标志着延续13年之久的柬埔寨问题终于得到全面、公正、合理的政治解决。

自1978年12月柬埔寨冲突爆发以来,政治解决这场冲突经历了艰难的历程。13年来,每届联合国大会都把柬埔寨问题列为重要议题并作出应决议。整个国际社会,特别是东盟国家,为该问题早日实现政治解决做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1989年,由法国和印尼在巴黎主持召开的柬埔寨问题第1期会议,确定了必须实现全面政治解决的基本目标。1990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与常任理事国在纽约达成了全面政治解决柬问题的框架性文件,确定了政治解决束问题的原则和方向。同时,柬4方在多次会晤和磋商中逐步取得共识,成立了柬全国最高委员会。1991年6月以来,全国最高委员会相继在雅加达、帕塔亚、北京、纽约举行了几次卓有成效的会议,就协定草案中的几个分歧最大的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从而为巴黎会议复会,签署和平协定铺平了道路。中国一贯主张全面、公正、合理地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参与了整个进程,为柬问题的最终政治解决作出了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