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将劫机罪改为死刑或无期徒刑》
1990年10月18日,台湾刑法增列规定空中劫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台湾“法务部长”吕有文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报告刑法修正草案时表示,劫机是近年来的新型犯罪行为,因此“法务部”在这次修正草案中特别增列空中劫机罪处罚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以达到吓阻作用。
台湾“交通部长”张建邦表示,今后自大陆劫机来台者可依罪犯被遣送回去。
台湾民进党“立委”李庆雄在质询时指出,大陆人士劫机来台,我们的法院每每以其“唾弃共产暴政”为由而轻轻处几年。他认为这种以意识形态而干扰司法审判,也难怪中共说我们是“劫机者的天堂”。这次既然刑法已有增列规定,司法应本独立客观的精神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