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检通告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限期内自首》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所规定的期限是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到10月31日为止,全国共有36171名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直接涉及犯罪数额3.5亿元;17600多人到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主动交代贪污受贿问题,涉及金额1.16亿多元和一些外币。据介绍,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3.6万多人中,贪污受贿者占70%,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超过10%;党员9363人,县处级干部742人,厅局级干部40人,副部级干部1人。到各级监察机关交代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也超过10%。县处级干部679人,厅局级干部21人。与此同时,9457名在押犯也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出65400条案件线索。两个《通告》的贯彻执行挽回了一大笔经济损失。已退交到各级检察机关的赃款赃物折款20900万元。到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退交的赃款有7600多万元,另外还有小汽车、摩托车、彩电、录像机、录音机、金首饰等一大批赃物。检察机关受理群众的举报线索23万多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两倍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10039件,判处8250件,共判处案犯12461人,其中从轻判处3715人,从严判处1595人。各级监察机关对2616名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给予宽大处理,其中免予行政处分的1841人。

企业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企业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