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犯错误给予党纪处分》
1988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规定》分总则、分则、附则共18条,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要开除党籍。对造成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的负各种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的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对于按分则规定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