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

1971年10月25日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二十六届大会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2758号决议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是,决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当电子计票牌显示出表决结果后,会议大厅迅雷般的掌声轰鸣,持续达两分钟之久。不少国家的代表放声高歌,热烈欢呼,有不少人像过节一样情不自禁地跳起舞来。当然,也有人感到难堪和尴尬。

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是一个辉煌的时刻,是一个永远值得纪念、值得中国人民以及全世界热爱和平、主持正义的国和人民感到自豪的时刻。

回顾过去,记忆犹新:

1950年9月,在美国操纵下,第五届联大否决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提案,决定由大会组成七人特别委员会,审议中国代表权问题,在未作出决议以前仍允许“中华民国”的代表占据联合国席位。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发表声

明,指出联大的决定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是无礼的、非法的,美国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从1951年到1960年,10年间,美国贼喊捉贼,以所谓“中国侵略朝鲜”为借口,整整十年不让联合国大会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

1961年,第十六届联大总务委员会通过了讨论中国在联合国席位问题的议题。这无疑是对美国为阻止中国恢复其席位设置的重重障碍敲响了第一声警钟。但美国仍顽固坚持其错误作法,不见棺材不落泪。于是,它另出花招,强行把恢复中国代表权作为必须由联大以2/3多数票赞成方算通过的“重要问题”。这就是说在美国处于少数情形时,仍能阻挠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1961年9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美国的这一新手法是完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因为宪章规定的“重要问题”是指新会员国的加入、会员国权利的停止以及会员国的除名等,而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同时,宪章还明确规定不得干涉会员国的内政,而美国硬把中国代表权问题作为“重要问题”,企图使早已不能代表中国的国民党集团继续窃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这实质上就干涉了中国的内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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