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签订》
美、苏、英签署了《部分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后,美、苏两国继续在核问题上进行交易。1968年7月1日,苏、美、英等62个国家分别在莫斯科、华盛顿和伦敦签署《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条约于1970年3月5日生效。条约规定,有核国家不得将核武器或其它核爆炸器械之控制,直接或间接地让给任何国家,也绝不协助、鼓励或诱导任何非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核武器。对于无核国家,条约规定不准直接或间接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的转让。条约还规定无核国家应该接受按国际原子能总署规约及该署的保防制度的检查,条约还规定各缔约国有力和平用途而推进核能之研究、生产和使用之不可割让的权利。条约有效期为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