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成立》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中,全国就建立了许多民族自治地方。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规定:“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后,经在京的西藏各方面代表人物反复协商,制定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方案。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任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任第一副主任委员。

但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工作受到很大干扰。这种干扰主要来自受外国帝国主义指使的分裂主义势力和上层统治集团中顽固坚持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改”而拼死反对民主改革的势力。这两股势力互勾结,制造了一起又一起以分裂祖国、反对民主改革为目的挑衅事件,终于在1959年3月10日,他们公然在拉萨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下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责成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任命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为自治区筹委会代主任委员。此后自治区筹委会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领导全区各族人民投入平叛和民主改革的伟大斗争中,并在斗争中培养和锻炼农奴和奴隶出身的藏族干部,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培养和提高广大僧俗人民行使自治权利的觉悟和实际能力,为正式成立自治区创造最基本的条件。正当各项准备工作顺利推进的时候,1962年到1964年班禅大师受到错误批判和处理,使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时间又向后推迟了。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深切关怀下,在周恩来总理的有力指导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至此,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掀开了西藏历史的新篇章,昔日的农奴和奴隶成了新社会的主人

10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发表社论,指出过去长期处于农奴制的停滞状态的西藏社会,在短短几年中就跨过了几个世纪的历程,从封建农奴社会经过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进行飞跃,这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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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家庭财产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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