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南朝鲜建交》

1965年6月22日,日本和南朝鲜在东京签订该条约,建立外交关系。

1948年朝鲜分裂为两个国家,美国要求日本与南朝鲜(大韩民国)单独建交。1951年10月,日韩建交预备会议开始。自1952年2月至1964年4月,日韩举行6次正式会谈,但因清算日本殖民统治、财产请求权、战争赔偿、捕渔范围、旅日朝鲜人地位、竹岛归属等纠纷,谈判一再陷入僵局。

1964年美国出于侵越战争的需要,极力撮合形成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为轴心的“日韩命运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日韩在同年12月开始的第7次会谈中互妥协,1965年2月双方草签《日韩基本条约》。同年6月22日在日本首都东京正式签约。

条约规定:1910年日韩合并以前缔结的条约一律无效;根据联合国《第195号决议》承认韩国政府为朝鲜唯一合法政府,施政范围在北纬38度线以南;互设大使馆和领事馆等。

家族财富传承,家庭财产传递

家族财富传承,家庭财产传递

家族财富传承,家庭财产传递;股权有计划转让、附条件的财产转移约定、策划设立传承子公司、设计购买教育养老年金、购买人寿保险、离岸投资及信托、家族有限合伙等。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