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决定稳步发展农业合作社运动》
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部分中央局、省委的代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同志,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会议认为,农民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些积极性,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根据我国的经济条件,农民的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大量存在的,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但是,为了克服很多农民的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农民能够迅速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能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并为国家工业品销售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会议提出,农村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有三种: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这种形式的一部分开始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相结合;有某些简单的生产计划和某些技术的分工;有的还购置一部分公有的农具和牲畜,积累小量的其他公共财产。这种形式,应在互助运动已有基础的地区,有领导地逐步地推广。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目前数量还不多,在东北、华北地区有300多个。这种形式,应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强的骨干的地区,有领导同时又有重点地发展。总之,党在农村发展互助使用的方针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会议指出,在领导合作社运动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因素;另一种是采取急躁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条件,过早的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高级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会议还提出,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里,必须随时注意纠正和防止强迫命令和放任自流这两种错误的领导方法。正确的领导方法是:采取典型示范,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逐步推广;及时研究群众的经验,教育群众发扬正确的东西,避免重复错误的东西;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会议对农业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目前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党的政府对它们的援助,规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和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