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租借法令颁布》

1921年7月5日,俄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出租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所属企业的程序》的法令,把国家暂时无力经营而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轻工企业(一般为中小企业)祖惜给本国合作社组织或个人经营,企业按规定必须每年向苏维埃政府缴纳一定租金,开始时是以实物支付,后来80%改用货币支付,承租人中75%的是原来的业主、业主合伙人和旧企业的管理人员。

至1923年,苏俄总计出租中小企业7500多个,拥有工人13万人。租借企业绝大多数是食品加工企业和皮革厂。其产值在全国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对于活跃市尝繁荣经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大工业的发展,租借制在30年代初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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