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祺瑞被迫恢复旧约法》
1916年6月29日,北京政府国务院决定恢复旧约法,废止新约法,并决定于8月1日以前召集国会。
当日晚,由段祺瑞和内阁其他成员副署,黎元洪以大总统名义公布命令说:“共和国体,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宪法,宪法之成,专待国会。我中华民国国会自三年一月十日停会以后,时越两载,迄未召复,以致开国五年,宪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无由进行,亟应召集国会,速定宪法,以协民志而固国本。宪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公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
历时近一月的新旧约法之争,最终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的恢复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