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首次颁发诺贝尔奖》

1901年12月10日瑞典首次颁发诺贝尔奖

1901年12月10日,瑞典国王和挪威诺贝尔基金会首次颁发了诺贝尔奖。根据诺贝尔的遗嘱:“诺贝尔奖每年发给那些在过去的一年里,在物理、化学、医学、文学及和平事业方面为人类作出最大贡献者。”

1901年诺贝尔奖的获得者有:德国的伦琴(物理奖),他发现了X射线;荷兰的霍夫(化学奖),他发现了化学动力定律和渗透压强;德国的贝林(医学奖),他在血清法的研究方面卓有成就;法国的普吕多姆(文学奖),他在诗歌创作方面颇有建树。1901年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有:瑞士的邓南遮,他于1864年建立了国际红十字会,经济学帕西,他建立了法国国际仲裁协会。

此后,根据诺贝尔的遗嘱,诺贝尔奖由四个机构(瑞典3个,挪威1个)颁发。从按诺贝尔遗嘱建立的基金中拨款。授奖仪式每年于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和挪威的奥斯陆举行。瑞典银行在1968年增设一项经济科学奖,1969年第一次颁奖。

诺贝尔在其遗嘱中所提及的颁奖机构是:位于斯德哥尔摩的瑞典皇家科学院(物理学奖和化学奖)、皇家卡罗林外科医学研究院(生理学或医学奖)和瑞典文学院(文学奖),以及位于奥斯陆的、由挪威议会任命的诺贝尔奖评定委员会(和平奖)。瑞典科学院还监督经济学的颁奖事宜。

1867年,瑞典化学家诺贝尔发明了黄色炸药,以后又发明了多种炸药,结果使他获得巨款。1886年诺贝尔逝世时,这笔巨款用来设立了诺贝尔奖金。他留下来的资金每年的利息将支付这5种诺贝尔奖金。诺贝尔基金会是这笔资金的合法拥有者,并起管理这笔资金的作用,但与诺贝尔奖的评定无关。诺贝尔的评议权属于瑞典和挪威的诺贝尔奖评委会。

一笔奖金,或者完全发给一个人,或者最多在两种成果之间平分,或者由两个

或更多人(实际上从未多于三人)联合分享。有时一笔奖金要保留到下一年度颁发;如果下一年仍不颁发奖金,则退回基金会。当出现奖金既不颁发,也不保留的情况时,也要退回基金会。这样,在同一学术领域内,一年中能有两笔奖金,即上年留下来的奖金和本年的奖金。如果在规定日期以前获奖者拒受或未能领取奖金时,则奖金退回基金会。曾有过拒受奖金及政府禁止本国人领取诺贝尔奖的情况,然而获奖人仍被列入诺贝尔奖获得者名单中,注明“拒受奖金”字样。不接受奖的动机可能互不同,但真正的理由大都是外界的压力;例如,希特勒于1937年颁布的法令,禁止德国人领取诺贝尔奖,因为他认为1935年颁发给C.奥西埃茨基的和平奖是一种侮辱。不论何种原因过期不领,己拒受者在说明其情况并提出申请时,可领取诺贝尔金质奖章和奖状,但不能领取奖金,该奖金已退回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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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