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名版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签署》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1886年9月9日签订。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伯尔尼公约缔结后曾七次修订,其最后一次修订形成的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共38条,另有公约附件6条。截至1992年1月,共有90个国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该公约有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或登记手续)和版权独立原则。公约的保护范围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与维护作品完整权。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公约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缔约国对新修订的公约文本某些条款有异议时,可予保留而继续履行以前批准的公约文本(未批准1971年巴黎文本实体条文而批准了1928年罗马文本实体条文的国有10个,批准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实体条文的国家有14个)。但1971年文本规定,新参加公约的国家只能加入该修订本,并且不得作出保留。1992年7月1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根据公约附件第1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权利。